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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裝置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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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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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如果是一對一的私下聊天紀錄無法構成公然

    那如果是對方A拿一個雙方共同認識B的手機傳訊息給C,事後C也向B確認傳訊者是A,而內容是A在辱罵C,因為是用B的手機傳訊,因此B也看的到內容,這樣能算達到公然的條件嗎?  

    因為是辱罵,因此有不堪的用詞,這樣C可以用哪些條文告A?

    謝謝回答!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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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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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指公然之情狀,雖不以當事人在場為必要,但須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共聞共見下才會構成,你所述的狀況以手機簡訊,不會構成公然之要件。 另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必須要求散布於眾之意圖,若簡訊只有對方可以看到,不會構成該要件。 再者,你手機如果有設密碼,對方無故輸入密碼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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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4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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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指公然之情狀,雖不以當事人在場 ... (恕刪)

    您好:

    因為本人就是C,A拿著B的手機傳LINE過來,所以B也看的到A罵我的內容,這樣B可以算第三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