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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8-09 | 最近登入:10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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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巷子會車時與對向車子擦撞到照後鏡,對方直接開走了,沒停下來查看巷子無車道分隔線,我這邊路段有劃紅線,對向車剛好開到沒有對向無白線路段,整排路邊都有停車早上八點發生的,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有照到車牌,人員無受傷,一開始警察連絡不到人,到下午一點多對方到了警局,警察打電話叫我去我報案時已有移動車子到才打電話,警察劃了簡易圖,警察說有移動車子沒有辨法劃車子位置,圖上也沒有標示對向路邊有停車。請問可以請警察開以下條例嗎?(第39條只有行車記錄器當證據而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佔用對向行車路權之行為。1.道安規則第九十五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如果可以的話對方也可以說我犯了什麼法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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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