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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子會車擦撞

  • J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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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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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巷子會車時與對向車子擦撞到照後鏡,對方直接開走了,沒停下來查看

    巷子無車道分隔線,我這邊路段有劃紅線,對向車剛好開到沒有對向無白線路段,整排路邊都有停車



    早上八點發生的,車上有行車記錄器,有照到車牌,人員無受傷,

    一開始警察連絡不到人,到下午一點多對方到了警局,警察打電話叫我去

    我報案時已有移動車子到才打電話,警察劃了簡易圖,

    警察說有移動車子沒有辨法劃車子位置,圖上也沒有標示對向路邊有停車

    請問可以請警察開以下條例嗎?(第39條只有行車記錄器當證據而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佔用對向行車路權之行為。
    1.道安規則第九十五條: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
    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如果可以的話對方也可以說我犯了什麼法規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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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9-0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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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因為有移動過位置,且屬於沒有劃至分標線,所以路權的部份很難判斷,要看您行車紀錄器是否夠明確,或是其他事證,如證人監視器等才能判斷是否違反第39規定。

    2、賠償責任的部份亦同。

    3、不過肇事逃逸應該很明確,可以依62條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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