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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Nikit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5-09 | 最近登入:104-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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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律師, 我準備要在國外告一家知名房仲,仿冒我簽名和恐嚇. (兩樣都是刑事罪) 而且我有在國外的報案紀錄. 1. 請問如果我向任何媒體(包含新聞與平面) 揭露我和對方之間的Line & We chat 對話截圖, 還有對方傳給我的e-mail, 是否違反個資法 ? 2. 如果我陳述的都是事實, 對方是否還有權力控告我毀謗? 3. 另外, 如果我已正式向對方提出訴訟, 當我召開記者會或是接受記者訪問時, 是否可以直接說出對方姓名和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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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