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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7-10 | 最近登入:1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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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債務人在103年6月14日發生交通事故,後經地區調解委員會於103年8月4日調解成立並經地方法院核定,債務人需於103年10月26日前支付修車費用2萬元整。但是債務人至104年10月7日僅支付其中一萬元整,尚有一萬元尚未支付。目前已經透過國稅局查詢到債務人財產清冊中有一筆房屋,請問後續我應該要如何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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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