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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8-10 | 最近登入:104-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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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外公於民國94年間與鄉公所簽訂土地使用契約書, 內容為提供土地無償給鄉公所使用以建造涼亭、免費停車場及告示牌,但當時並未註明歸還年限, 後因外公考量年事已高,且聽人告知,無定期限的借貸契約,未來可能會影響我們土地的使用權,恐拿不回土地,故於民國100年間向縣政府陳情,希望能夠更改為 1、六年為期限 2、期限屆滿地上物是否恢復原狀由地主決定 3、若因此增加稅負應由鄉公所負責 4、停車場的環境衛生應派員處理。(此期間外公一直無償服務維護環境清潔)   縣政府回函表示契約訂定時為無期限契約,該陳情應以新辦理工程為由,原契約書不予更改。     現在我們後代子孫聽外公提起方知其嚴重性,  想請問: 1、該土地借予鄉公所已逾十年,我們何時可以拿回自己使用?   2、若我們要求拿回自用,會不會有所謂的違約金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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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