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限之使用租賃契約
- Sean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28 08:52
- 文章人氣:666
- 個人積分:4
-
內容為提供土地無償給鄉公所使用以建造涼亭、免費停車場及告示牌,但當時並未註明歸還年限,
後因外公考量年事已高,且聽人告知,無定期限的借貸契約,未來可能會影響我們土地的使用權,恐拿不回土地,故於民國100年間向縣政府陳情,希望能夠更改為
1、六年為期限
2、期限屆滿地上物是否恢復原狀由地主決定
3、若因此增加稅負應由鄉公所負責
4、停車場的環境衛生應派員處理。(此期間外公一直無償服務維護環境清潔)
縣政府回函表示契約訂定時為無期限契約,該陳情應以新辦理工程為由,原契約書不予更改。
現在我們後代子孫聽外公提起方知其嚴重性,
想請問:
1、該土地借予鄉公所已逾十年,我們何時可以拿回自己使用?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