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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限之使用租賃契約

  • S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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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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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外公於民國94年間與鄉公所簽訂土地使用契約書,

    內容為提供土地無償給鄉公所使用以建造涼亭、免費停車場及告示牌,但當時並未註明歸還年限,

    後因外公考量年事已高,且聽人告知,無定期限的借貸契約,未來可能會影響我們土地使用權,恐拿不回土地,故於民國100年間向縣政府陳情,希望能夠更改為

    1、六年為期限

    2、期限屆滿地上物是否恢復原狀由地主決定

    3、若因此增加稅負應由鄉公所負責

    4、停車場的環境衛生應派員處理。(此期間外公一直無償服務維護環境清潔)

     

    縣政府回函表示契約訂定時為無期限契約,該陳情應以新辦理工程為由,原契約書不予更改。

     

     

    現在我們後代子孫聽外公提起方知其嚴重性, 

    想請問:

    1、該土地借予鄉公所已逾十年,我們何時可以拿回自己使用?

     

    2、若我們要求拿回自用,會不會有所謂的違約金發生?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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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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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an你好,有關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或收回借用物的問題

    原則上得依民法第470條請求返還,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後請求返還,但因本件另涉及公益,建議備妥相關資料洽詢律師,以利提供個案分析、處理。

    以上供參。

  • 如需進一步諮詢,請來信pinshinlaw23511136@gmail.com或來電02-23511136【品信法律事務所】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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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8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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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an你好,有關終止使用借貸關係或收回借用物的問題

    原則上得依民法第470條請求返還,或依民法第472條終止後請求返還,但因本件另涉及公益,建議備妥相關資料洽詢律師,以利提供個案分析、處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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