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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Jack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9-11 | 最近登入:104-27-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我於三年前將家中的寵物經由正常程序帶出國,近期因為公司緊急將我調回,我才臨時準備寵物的輸入檢驗,我詢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規定是寵物必須注射狂犬病疫苗,且必須經由認證的實驗室提供檢驗報告呈現寵物血液中的狂犬病抗體力價達0.5IU/ml以上,但卻規定自抽血日起需在國外待滿180天方可輸入回國也才會核發輸入的許可,我持續與該單位進行交涉表明我不是故意要違反規定,是真得沒有人可以幫忙照顧,是否可以提前回國,該單位表示是可以提早申請許可,但回國後仍需將隔離的180天坐滿,這些我都能接受,但該單位表示我會被處以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之1條及43條規定 ),並進行1~2小時的筆錄及訪談,想請教這樣是否可理?因為我的寵物也是領養的流浪動物,就像我的家人,想請教律師這樣的案例是否有不被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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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7
您好,因為家母突然生病,目前想先透過公證的方式將家中房子的管理委託給哥哥,而所有權則規我與哥哥共有,但因為我目前不在國內,公證說因為我不在所以不能公證共有,僅能公證給哥哥,但我想請哥哥寫切結書表示產權還是兩者共有,請問是否可行?還有是否有制式範本可供參考? PS:其實都只是掛名要幫老爸代管,因為家父並無金錢觀念,如果財產一到手可能會花到連養老都成問題,所以只能想到這個方法,後續房子處理掉後,仍會定期給予家父錢,讓他生活無虞,希望能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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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