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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1-11 | 最近登入:10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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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進行到第二庭時,法官當庭問:還有無證據請求調查?我這庭沒去,訴訟代理人回答:沒有。法官當庭說11/30 17時宣判。現在我發覺有部份工作請假損失沒跟被告請求到,請問再遞狀說明可以嗎?來得及嗎?還是打電話給書記官請她跟法官說延後判決?還是要等宣判完才能上訴加請其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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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3
我與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當庭捏造事實做不實陳述(說我去騷擾他家人...又說我去它fb貼污穢字眼...),我可以告他緋謗罪嗎?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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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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