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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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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記載使用執照領取時限如下: 一.  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應於102年8月20日前開工,開工日起算400個工作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同意以領取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為完工日,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通知交屋。  但有下列情事,其期間部計入天數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其停工期間     問題:   建商以下雨天無法施工,口頭隨意說上述時限需加100工作天, 請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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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