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K.C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18-11 | 最近登入:104-18-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合約內記載使用執照領取時限如下:
一. 本房屋之建築工程應於102年8月20日前開工,開工日起算400個工作天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同意以領取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為完工日,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通知交屋。 但有下列情事,其期間部計入天數
1..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其停工期間
問題: 建商以下雨天無法施工,口頭隨意說上述時限需加100工作天,
請問是否合理?
瀏覽:1490
日期:104-11-18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