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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味咖啡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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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屋時,賣家出示之現況說明書上載明事項有二, 1. 未占用鄰地或界址糾紛或損鄰情況 2. 未被建管單位列為危險建築或曾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及其修補情形 當時簽約後,目前未過戶30%金額以匯至第三信託~ 最近帶裝潢看房子時,鄰居說該屋占用到共同壁部分,要跟新屋主求償,另外有提到該樓是違建(原本為1,2F, 後來增建3,4F),有被拆除的可能。 後經仲介詢問屋主,屋主說共同壁部分,之前鄰居有跟他提過,但由於未住那裏,所以一直沒處理,因為賣屋給我,所以她說有誠意處理這個問題。 另外違建拆除部分,他說前一陣子有收到市府違建拆除通知,但他事後有詢問其他鄰居,也有收到類似的公文,故他不以為意,所以現況說明書上未載明。 請問我是買家,目前聽到這兩項與現況說明書上不相符,能否解除契約並索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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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