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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C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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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今年7月中進入這家幼稚園服務,但於11月初自己覺得身體不適故11/17有向園長提出到11月底離職,但園長不顧員工身體狀況,已無法承受工作上的職務,仍要求要等到12月底或有新老師交接,才能走。 但17號晚間真的身體無法承受,故18號起便沒去上班?11/19有至園所提出書面辭呈,並歸還所有物品。 我承認自己這樣離職不好,但我和園方也無簽任何契約?且任職時園方也未給工作規章及說明?今收到園方寄的存證信函?因新老師已到職,要求我7日內做交接?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做什麼動作保障自己呢?因11月份薪資也還未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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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