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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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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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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想請問,我在今年7月中進入這家幼稚園服務,但於11月初自己覺得身體不適故11/17有向園長提出到11月底離職,但園長不顧員工身體狀況,已無法承受工作上的職務,仍要求要等到12月底或有新老師交接,才能走。 但17號晚間真的身體無法承受,故18號起便沒去上班?11/19有至園所提出書面辭呈,並歸還所有物品。 我承認自己這樣離職不好,但我和園方也無簽任何契約?且任職時園方也未給工作規章及說明?今收到園方寄的存證信函?因新老師已到職,要求我7日內做交接?這樣合理嗎?!我需要做什麼動作保障自己呢?因11月份薪資也還未拿到。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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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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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去辦理交接,並且拿薪資

    2、因為倘若沒有妥適辦理交接造成對方受有損害,對方可以向您求償

    3、完成交接之後,對方仍拒絕給付薪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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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3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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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06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16條規定您應該要在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若您有事先預告提出離職,就算雇主不許可,亦不影響您離職,現今您未經預告期間就沒有去上班,在此部分雇主若有損害,有權向您求償

    關於交接部分,勞基法雖未明文規定,離職交接為勞工的附隨義務,未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前去辦理交接並請求11月份薪資,若雇主不給付,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許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