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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08-12 | 最近登入:10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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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父親積欠銀行債務,而我名下有一不動產,銀行便以我當時取得不動產時年紀尚輕,無足夠資力購買,而以父親出資用借名登記在我名下之可能。   事實上,房屋雖登記在我名下,但卻是我和妹妹合資一起買的,我和妹妹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在任職都超過兩年才買的房子,平均兩人加起來月收入約7.8萬,在買房所繳訂金金額及日期有兩三筆都跟妹妹領出的存褶都對的上,是否可做為依據?開庭時我只要兩人的當時的存簿,便可証明嗎?妹妹也要去嗎?父親會有事嗎?他欠了很多家銀行錢,如果每一家都用這樣方式,我是否要常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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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