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因父親積欠銀行債務,而我名下有一不動產,銀行便以我當時取得不動產時年紀尚輕,無足夠資力購買,而以父親出資用借名登記在我名下之可能。
事實上,房屋雖登記在我名下,但卻是我和妹妹合資一起買的,我和妹妹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在任職都超過兩年才買的房子,平均兩人加起來月收入約7.8萬,在買房所繳訂金金額及日期有兩三筆都跟妹妹領出的存褶都對的上,是否可做為依據?開庭時我只要兩人的當時的存簿,便可証明嗎?妹妹也要去嗎?父親會有事嗎?他欠了很多家銀行錢,如果每一家都用這樣方式,我是否要常上法院?
您好:
要證明非借名登記,需提出購屋之金額由誰支付之證據,若有銀行相關轉帳或支出紀錄即可,此類訴訟難度較高,建議委請律師處理,於勝訴後,若嗣後有其他銀行提出相同訴訟,亦可以此訴訟結果為主張。
您好,您可以提出當初薪資證明、貸款成數及匯款紀錄等證明為您與妹妹購買。但基於訴訟策略考量,不急於一開始就把所有的證據丟出來,可以先看銀行起訴時檢附之證據再逐一反駁,最終達成勝訴。如需要與律師討論或協助,歡迎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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