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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4-29-12 | 最近登入:10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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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小的目前高三正面對學測但家中有些變故,我家中的疑問如下 12/25在奶奶被送進加護病房已無溝通能力,而在12/26院方認為以可以宣判死亡,但由於習俗關係家中決定送回家在拔管,因此為當場開死亡證明給我們,所以當爺爺知道12/28早晨發現長孫女中午要去申辦死亡證明,怕財產變遺產後提領需子女同意而很麻煩(家中直系有5位 3男2女 1位大柏已死 剩下的4人 有2人和他不合 我爸和長女)因此在12/28早上前往銀行說明妻子不舒服不方便出來領,因而帶著印章存摺領完金錢,大約是如此 1我想問其中此作為是否違法? 2是否犯下盜竊法(未經他人同意提領)? 3未開死亡但已死亡是否屬遺產還是要開死亡證明才是遺產? 4而324條寫直系 配偶 共同財產如犯此罪責免刑,其他親屬則變為告訴乃論,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直接免刑? 5民法上又有神麼是他如此舉動違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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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