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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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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大學生,在外地讀書,由4月與房東簽約,7月初入住,到期時間為12月底,故房租先繳了。日前,12月底將要搬出之際,房東認為合約簽訂為一年,只是先繳了半年房租,而我未事先告知只住到12月底,使他隔年1~6月不能立刻接洽下一位房客,期間造成損失,要我多賠償1個月的房租,這樣合法嗎?  那麼,如果當初合約雙方未簽訂到隔年1~6月,房東有權跟我討追多一個月的房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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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