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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l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4-01 | 最近登入:105-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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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們土地上面被親戚用水泥橋佔了一小角,因為不想打壞關係所以現在不能寄存證信函,如果以後這塊地要賣,再寄存證信函可以嗎?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會不會以後法院說我們知道侵佔的時候為何不寄存證信函,證明我們是同意給他們用這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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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資訊不充分無法判斷使否有民法第796條越界建築規定之適用 ... (恕刪) 1.土地有丈量過,確實已超過界線。 2.默示意思是指?! 對方蓋時及完成時未知會我們,我們無意間發現的。 3.所以說只要沒有設定地上權,以後要對方拆就一定要拆,不管地上物是什麼?! 4.對方去地政機關辦理地上權登記,不需要我們蓋章等等的手續?他們自己就可以私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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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