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妹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27-01 | 最近登入:105-29-0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法院認證來函,各別共有土地持分用34-1處理,持分少之1我書面函覆主張優先承購34-1.4相同價承買,但換通知人不願到公證函上所指定地政事務所簽立買賣契約,我可否用請律師之拿此公證函,強制提存價金於法院-辦理過戶
瀏覽:549
日期:10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