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來函,各別共有土地持分用34-1處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1-28 09:53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8 10:00
- 文章人氣:186
- 個人積分:14580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優先購買權之行使要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準用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若符合上開規定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買賣契約成立,催告出賣人受領價金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存買賣價金,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或直接起訴在聲明中為對待給付判決之要求。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要特別注意的是,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購買權是債權性質,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他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