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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恍惚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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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小弟的女朋友 在104年4月19日 因好奇,上聊天室 散佈援交訊息
然後被警察抓到也當天筆錄做完就回家了,後面接到傳票跟警察局要罰緩的通知書 (罰3千元,什麼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在然後就是依傳票時間7月17日 去報到,開偵查庭 然後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份書 ..
直到今年過年期間 105年2月10日 接到分局打來的電話 說要去警察局報到
結果 2月11日 我帶女朋友 去 警察局 警察也沒說什麼 就直接簽文件 然後把我女朋友帶走(沒上手銬) 後來看了 文宣才知道 是 拘票 上面寫 (拘提理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傳喚不到) (備註: 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 折算一日) << .. 因為 我女朋友 從收到 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份書後就沒收到其他通知或傳票了 ... 好奇為何會傳喚不到?
然後 過一小時後 女朋友有打電話給我 說 要繳罰金六萬 不能分期
然後我看到拘票上面是 105年 " 執字 "
那我想請問 我女朋友從那天後就沒回來了 是否是因為 易科罰金繳不出來
所以這樣算是直接執行了嗎? 還是算拘留 什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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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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