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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算執行嗎?

  • 愛恍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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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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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 小弟的女朋友 在104年4月19日 因好奇,上聊天室 散佈援交訊息

    然後被警察抓到也當天筆錄做完就回家了,後面接到傳票跟警察局要罰緩的通知書 (罰3千元,什麼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在然後就是依傳票時間7月17日 去報到,開偵查庭 然後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份書 ..

    直到今年過年期間 105年2月10日  接到分局打來的電話 說要去警察局報到

    結果 2月11日 我帶女朋友 去 警察局 警察也沒說什麼 就直接簽文件 然後把我女朋友帶走(沒上手銬)  後來看了 文宣才知道 是 拘票 上面寫 (拘提理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傳喚不到) (備註: 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 折算一日)   << .. 因為 我女朋友 從收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份書後就沒收到其他通知或傳票了 ... 好奇為何會傳喚不到?

    然後 過一小時後 女朋友有打電話給我 說 要繳罰金六萬  不能分期 

    然後我看到拘票上面是 105年 " 執字  "

    那我想請問  我女朋友從那天後就沒回來了   是否是因為 易科罰金繳不出來 

    所以這樣算是直接執行了嗎? 還是算拘留 什麼的 ??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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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5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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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女友先前收受之簡易處刑判決書應已記載判處有期徒刑兩月,但您女友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易科罰金,是以如未能繳納罰金6萬元,就須入監服刑兩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