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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2-03 | 最近登入:106-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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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這是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位23歲未滿重度聽障男生與一位滿13歲男生發生2次性行為(1次自願合意、1次趁睡覺) 詳細狀況省略 不過兩位感情還滿好 只是未成年家長十分反對逼迫 發生性行為之前就多次阻止,但兩人仍然偷偷來往 13歲男生因為為了跟23歲男生見面聊天來往,常被家人欺負,但仍然想留住23歲男生。 事發當時23歲男就非常後悔,事發後兩人仍有偷偷繼續來往,後來因為一些事情... 23歲男被網友出賣,未成年的家長知情有把柄嗆23歲男生,堅持要告,13歲男知道後有偷偷寫信告訴23歲男要堅強保重,要配合,配合度決定以後還會不會見面。但之後就翻臉說不要再找他。 最後經過多位友人好言相勸,23歲男被迫禁止來往,想等到雙方成年以後再說。 想問: 受害者聲稱發生性行為皆有拒絕反抗(事實上沒有),23歲男不同意說法,會影響判決嗎? 若兩方都不願意提供“曾經交往”過的事情,會影響判決嗎?沒有交往但很好的朋友跟有交往過有差別嗎? “勸告禁止來往”是否包含沒有見面但透過網路聊天也不行?是否連臉書生日祝福也不可以呢? 如果判決緩刑之後 等到未成年18歲以後,可以恢復來往嗎?若未成年家長不高興可以再告緩刑的案件嗎? 若雙方都已經成年,當初未成年的家長可以禁止來往嗎?18歲跟20歲恢復來往會有差別嗎? 遇到這種有把柄了,如何才能兩人恢復來往又不會受到家人的反對影響?怎樣的途徑可以兼顧兩人的感情又不至毀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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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