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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PC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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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員工曾於民國81年與83年間向公司借款,分別簽立4張本票給交予公司,因104年退職時公司要求需自退職金中扣除此些款項,並自行計算公司希望扣除的利息. 另外,其中有一張本票無簽立日期,其它三張有完整日期與員工簽名,請問這四張本票(1)是否仍有效力,代表公司仍可向此員工求償嗎?(2) 公司目前提出利息,員工是否有何法律條文可自保?麻煩提供票據法或相關條文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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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