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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效力

  •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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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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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員工曾於民國81年與83年間向公司借款,分別簽立4張本票給交予公司,因104年退職時公司要求需自退職金中扣除此些款項,並自行計算公司希望扣除的利息. 另外,其中有一張本票無簽立日期,其它三張有完整日期與員工簽名,請問這四張本票(1)是否仍有效力,代表公司仍可向此員工求償嗎?(2) 公司目前提出利息,員工是否有何法律條文可自保?麻煩提供票據法或相關條文解答,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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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1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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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發票人之本票票據權利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三年(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視為間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消費借貸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 員工81年至83年間之借款利息,均已罹於時效,員工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又依民法第337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104年退休金請求權才發生,斯時借款早已罹於時效,故無法主張抵銷。 公司仍然可以請求員工返還借款利息,但員工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員工時效抗辯後公司堅持扣款,員工可以訴請給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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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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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1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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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公司向您請求,則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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