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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har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7-03 | 最近登入:10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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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我在A公司服務期間因資方事業體調整,因此被動從A公司轉入至另一新成立的B公司(工作內容及職務都不變,僅勞健保轉保)。轉換前資方曾告知本人原年資(2年多)可累計延續至B公司,因此A公司轉出前並未進行原年資結清。 但我及多名舊同仁在B公司服務10個月後,卻被B公司惡性集體資遣,且資遣費計算時完全否認先前所許諾的原年資累計,僅承認轉入到B公司之後的這10個月年資,造成資遣費大幅縮水。 [問題]1. 基於職涯倫理與信任公司的想法,當初並未強硬要求資方立下契約書來保障自身權利,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追討損失? 2. 我在A公司的累積未休年假10天(3年年資),被B公司所承認且准假(有假單為證),是否能以此點佐證當初資方所提年資延續的承諾?是否夠力? 3. 若有其他舊同仁充當人證(證明公司曾允諾過年資續任)的話,是否有助於案情? 4. 如果我敗訴的話,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eg, 被反告、必須賠償律師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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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