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公司後,少算年資造成資遣費縮水
- 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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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8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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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我在A公司服務期間因資方事業體調整,因此被動從A公司轉入至另一新成立的B公司(工作內容及職務都不變,僅勞健保轉保)。轉換前資方曾告知本人原年資(2年多)可累計延續至B公司,因此A公司轉出前並未進行原年資結清。 但我及多名舊同仁在B公司服務10個月後,卻被B公司惡性集體資遣,且資遣費計算時完全否認先前所許諾的原年資累計,僅承認轉入到B公司之後的這10個月年資,造成資遣費大幅縮水。
[問題]1. 基於職涯倫理與信任公司的想法,當初並未強硬要求資方立下契約書來保障自身權利,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追討損失?
2. 我在A公司的累積未休年假10天(3年年資),被B公司所承認且准假(有假單為證),是否能以此點佐證當初資方所提年資延續的承諾?是否夠力?
3. 若有其他舊同仁充當人證(證明公司曾允諾過年資續任)的話,是否有助於案情?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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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倘若申訴未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公司求償。
2、進入訴訟程序之後,法院會綜合相關事證,判斷B公司是否有承接A公司之年資之意思。
3、律師費,除了第三審級之外,均屬於個人權益保障之費用,無法像他方請求,至於被反告的部份,要看您在任職期間有無違法、違約之情事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我方提起的是民事爭訟,所以不會有刑事誣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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