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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憶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9-03 | 最近登入:105-21-03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因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及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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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1
如題酒後騎自行車發生車禍是否觸犯刑法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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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0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因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及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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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20
  如酒後騎自行車與人發生車禍死亡可以申請特補基金嗎?酒測值 281.4mp/dl 會有代償或追回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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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9
如題酒後騎自行車是否是故意或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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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9
酒後騎自行車與人發生車禍死亡申請特補基金求償,求償後特補基金會向對方請求代位求償,如對方提出酒後騎自行車是故意或犯罪之行為,是否可以免於賠償。PS:酒測值為281.4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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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