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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保險賠償問題

  • 小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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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21 21:15 
  • 文章人氣:645
  • 個人積分:12
  •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