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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優龍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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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前公司有勞資糾紛的關係,所以前公司說我若不聽話,就要對我提告一:說我背信,我有一天上班遲到,不想被記遲到,就用未打卡證明單這條背信應該告不成. 二:我侵佔或偷竊公司拜拜的飲料,公司拜拜的飲料是公司拜完後,放在冰箱裡,想喝的人就可以自己去冰箱拿來喝,由於我不太喜歡喝飲料,所以別人拿給我的飲料我沒有喝,或是直接去冰箱各種類各拿一瓶飲料放在櫃子裡,等數量一多就直接拿回家了,大概是半年一次才拿回家,每次累績的飲料約十幾瓶單價十~十五元的飲料,我這行為前公司是可以告我侵佔還是偷竊?如果要告我偷竊的話,我只能選擇合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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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