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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說要告我侵佔或偷竊及背信

  • 優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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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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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跟前公司有勞資糾紛的關係,
    所以前公司說我若不聽話,就要對我提告
    一:說我背信,我有一天上班遲到,不想被記遲到,就用未打卡證明單
    這條背信應該告不成.

    二:我侵佔偷竊公司拜拜的飲料,
    公司拜拜的飲料是公司拜完後,放在冰箱裡,想喝的人就可以自己去冰箱拿來喝,由於我不太喜歡喝飲料,所以別人拿給我的飲料我沒有喝,或是直接去冰箱各種類各拿一瓶飲料放在櫃子裡,等數量一多就直接拿回家了,大概是半年一次才拿回家,每次累績的飲料約十幾瓶單價十~十五元的飲料,

    我這行為前公司是可以告我侵佔還是偷竊?
    如果要告我偷竊的話,我只能選擇合解了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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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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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不會構成背信或是竊盜,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是告訴人及檢察官要證明你有罪。

    2、您還是可以依法主張您勞動權益,無須擔心。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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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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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依據無罪推定,公司需要證明您確實有背信竊盜犯罪,然依據您的描述,尚未達此程度,故無需過度擔心。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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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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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不論是刑法第342條背信罪或第320條竊盜罪,在主觀上都要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本人之利益」,但您所述的情形實在都難以論以背信罪或竊盜罪,而客觀上的行為也很難成立。 公司以濫行提出告訴為脅迫就範的手段,應無需妥協,反倒是相關勞資權益應爭取到底,公司若枉顧勞工權益除了仍須負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行政責任而可以去檢舉裁罰。 倘若公司真的提出告訴也無須擔心,除了在理論上來說本就難以成立犯罪之外,這些指控在實際上來說也難以舉證,而被告法律上本來就沒有積極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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