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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hiu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2-04 | 最近登入:105-25-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面臨公司的資遣,我查到資方得以資遣勞方需符合以下原因之一, 一 歇業或轉讓時。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想問律師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 勞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三點可否具體說明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得以符合這些原則,得以認定是這些理由? 比方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否需準備大量公司營運資料及業績報表或一次資遣大量員工?若部門只有我一人這又該如何認定? 另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是否需提出實質書面證據(比方e-mail往來內容確實有寫到交辦勞方工作事項、約談紀錄、懲處紀錄等,以茲證明雇主對勞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且確實有進行輔導,若只是雇主口頭上對勞工說呢?這樣的輔導是否就不能成立?)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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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5
公司於3/29日突然通知我做到3月底,以工作態度不佳,工作摸魚為由要將我資遣 因我現正處於懷孕期間,原訂5月開始請產假6月為預產期,卻突然遭公司以此理由將我資遣,目前我已向勞動局申訴,現等待調解會召開,想請問在這段期間我是否可準備哪些對我有利的資料? 我們是小公司,無績效考核,人事管理及薪資部分也是由老闆娘管理 老闆娘主張公司是合法資遣我,有給資遣費加預告工資,並強調並非是因我懷孕而資遣我,主張是我工作摸魚及業務緊縮這兩個理由才會施行資遣,但公司先前連產檢假都沒有,需要請病假或事假扣自己的錢(有簡訊往來證明)這些在調解會時是否可一併提出?證實公司該給的權益都沒有 請問律師,以此狀況來說,真的誠如公司說的是合法資遣嗎?召開調解時我還能提出哪些有利的證據? 我申訴所要求的是希望能得到2個月產假+6個月育嬰留職津貼補助,因此爭取恢復請求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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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