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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傑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4-04 | 最近登入:10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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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社區規約及裝潢管理辦法敘明:「嚴禁住戶於外牆私自加裝鐵窗、廣告物等」(以上於裝潢施工前均已轉發新住戶簽收閱覽,管委會顯已善盡告知責任) 甲住戶利用裝潢修繕時,於後陽台除加裝冷氣機外(社區已同意),另私自加裝冷氣機鐵框架,嚴重影響大樓外觀(社區第一位),管委會依規約決議,要求拆除。 甲住戶則以乙住戶也有加裝鐵框架為由,要求應併案處理,管委會則考量,乙住戶在88年社區成立時剛遷入時加裝,且此時管委會尚未成立,另94年區權會決議:92.12.31年以前加裝者,不適用現行規約,亦採個案處理,93.1.1後加裝者依現行規約辦理,應拆除,故管委會討論決議;乙住戶不追朔既往,甲住戶應請拆除,請問就此事件處理方式是否得宜,有違失之處,建請指導協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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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