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軒軒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5-05 | 最近登入:105-06-05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您好,公司2月底叫員工簽一份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實施期間105/2/26~105/5/25)一個月要休2天無薪休,契約第二條,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 甲方仍依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遣散費,但公司之後公告暫緩,實際上公司卻變項作業,變成公告停班實施,說是鼓勵員工休假,實際上卻強制員工休無薪休或特休,並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就實施,不知道公司要實施多久,之後會不會再延長,因為生活過不去,有詢問人資是否可申請.資遣,另去找工作,人資竟回答,現在沒有資遣,簽的那張契約是無效的,欺騙員工,我要如何才能離職拿遣散費呢?
瀏覽:536
日期:10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