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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3年10月15日發生車禍 當下以為和解 結果現在對方保險公司提告提告上面是寫 我逆向行駛擦撞而肇事 使對方車輛受損 要求賠償 想請問 如果本身機車也有受損 人也有受傷 民事調解的時候也可以出示證明嗎 不過已經隔了一年多這樣提出證明還有用嗎? 然後他說我們機車擦撞到他的汽車 當時我是以為那是雙向道所以停在那裡代轉(等於我逆向了) 不過我並沒有在騎(時速是0) 如果情況跟他寫的是不一樣的 我要怎麼辦?那我也需要負擔他車輛全部的修理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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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