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張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31-05 | 最近登入:110-23-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教各位律師 妹婿因車禍後把汽車直接送往保養廠進行維修報價,保養廠報價完,妹婿先已口頭答應要維修,但後來因車主是妹妹,她不要維修,其保養廠表示材料都已經叫貨,堅持要她維修,我方現在請保養廠提出材料叫貨單,報價工資,要賠償給他並取回車子,妹妹現在車牌已報廢,車體需交給保險公司才可獲得賠償,但是現在保養場一直拖延不給費用明細,且擅自把車子藏起來,不告知我們車子在哪裡,請問這後續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因妹妹才是車主,是妹婿將車子交給保養廠,妹妹現在要取回車子,但保養廠不還且擅自把車子藏起來,妹妹是否有權利能提?保養廠侵佔?或者提報失竊? 至於工資的部分因是妹婿答應要維修,請保養廠再跟妹婿提告求償? 現在保養廠看準因保險公司要取到車體,妹妹才可以保險賠償,妹妹怕被獅子大開口,像這種口頭答應的,是否有一個賠償的範圍? 在此先謝謝各位律師能幫忙解答~
瀏覽:282
日期:110-03-22
請問律師 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 是因為我房租是每個月繳 所以才要一個月前告知嗎? 只提前一星期告知是不算數的? 我查詢民法450條第2項: 未訂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原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 ... (恕刪)
瀏覽:482
日期:105-06-01
請問律師 我因租房子房租契約飣103.07.01~104.06.30 租約到期 我續住 房東也未要求重新簽約  現在我要搬家 房東說押金兩個不退還 這樣合理嗎? 房東主張 當初契約內有寫”租約到期日前二個月告知是否再續租:如未告知則視同續租”  以此為由不退還押金 1.這張合約有效期是103.7~104.6 這樣這條約定還存在效意嗎? 2.雖有寫到未告知表示續租,但並未寫續租時間是多久 這樣我不能隨時搬家 拿回我的押金嗎?  
瀏覽:482
日期:10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