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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契約問題

  • 張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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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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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我因租房子房租契約飣103.07.01~104.06.30

    租約到期 我續住 房東也未要求重新簽約 

    現在我要搬家 房東押金兩個不退還 這樣合理嗎?

    房東主張 當初契約內有寫”租約到期日前二個月告知是否再續租:如未告知則視同續租”  以此為由不退還押金

    1.這張合約有效期是103.7~104.6 這樣這條約定還存在效意嗎?

    2.雖有寫到未告知表示續租,但並未寫續租時間是多久 這樣我不能隨時搬家 拿回我的押金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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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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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因此您告知後再繳租居住一個月後搬離,即有權要求返還押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張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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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0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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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 是因為我房租是每個月繳 所以才要一個月前告知嗎?

    只提前一星期告知是不算數的?

    我查詢民法450條第2項:

    未訂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租約到期後繼續居住並繳租,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您可隨 ...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