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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ow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6 | 最近登入:10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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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因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遭小客車撞上,我方左手骨折及骨盆骨折,送往醫院後診斷書說明需休養半年及兩個月照護,他方擋風玻璃破裂。我方後來申請事故研判表,我方肇事責任為"行人在劃有方向限制線路段,不得穿越馬路",他方為"疏於注意車前狀態.無照(已達考照年齡)在我方住院及休養期間對方未曾來探視,僅撥打兩通電話問我們為何不和解,我方回覆還無法行走仍症狀還不穩定待穩定後再和解,並說你們都未曾來探視。他方回我又不知道你們住哪。待事發四個月左右,我方申請調解,在受到調解委員會通知信時,他方來電問是否申請調解,告知當天不會出席,要我方法院見。調解日當天,我方及他方皆由家屬出席,他方氣勢凝人說責任皆在我方身上,自己無責任,便離開了,調解委員建議我方提告,告對方過失傷害。出席偵查庭時,檢察官告知我方肇事責任幾乎百分之百,就算提告,起訴機率也是零,要我們和解。馬上到隔壁棟的調解處,因我方未攜帶傳票及身分證(因隨身包包在家人身上),折返回去拿,我方當事人前腳剛走,他方當事人便說自己沒有責任而且修車費都自己吸收了,我方還要跟她要錢,自己很忙要回去帶孫子要馬上離開,報到處小姐詢問是否要另外約時間,他方當事人說自己很忙,叫我方在跟她聯繫,便離開了。調解委員說對方態度太差了,便在調解單字上他方處蓋上未到,我方處蓋上已到。 今日又收到傳票,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1.因此車禍案件,有經驗的朋友都說對方也有肇責,並非我方全責,那檢察官可以說都是我的責任嗎??(第一次出庭有告知對方速度可能過快,但是檢查官說我方無法舉證)2.檢察官要我們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互相和解就好,但對方態度那麼差,如果一直無法和解,檢察官又說告對方也不會起訴,那無法和解又不能告他,那該如何是好??下一階段是會繼續在偵查庭嗎??3.那是否我方無法提出證據,就像檢查官說的都是我的責任嗎(附近無監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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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