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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郭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5-06 | 最近登入:105-09-09
搜尋結果:共 1 頁,8 篇文章
 1.血型或其他人證這部份的意思是? 2.前妻來看準移民法31條2的漏洞,想設計遭受家暴,不料未能取得保護令,在小孩出生前就已經與我離婚,人在她阿姨家。而本人因為他這樣亂搞亂鬧加上先前和他打官司(離婚及保護令),目前失去工作、也無任何名下積蓄財產。若她索要小孩扶養費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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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9-01
   想請問若已離婚,要告對方小孩親子鑑定    但是對方若一直不出庭,甚至已經離台了,或甚至對方在台,小孩卻不在台灣(因對方是外配)    這樣法院會如何處理?有強制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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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31
 但是這樣法院是否會說對方一直不出面配合親子鑑定 進而說無法審判此案 而將此案擱置?  另外想請問若女方把小孩帶回原屬國 再依小孩監護權來台的話,他能這樣來索要生活費嘛? 我是否可主張說小孩人被他帶走,不利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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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8-31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只要提 依照女方手上證據是「完全」沒有持續性 但是就不知道為何小弟委任律師手邊有一個案件,是一對父子吵架一次,而且才第一次有「衝突」 案件鬧到高院就改成發保護令了.......... 這樣豈不是法官隨便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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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2
小弟於先前娶一位外籍配偶 但是來台一個月設計小弟及家母家暴 女方提告通常保護令,於5/26判決駁回(因未符合通常保護令核發要件「持續性」) 5/27家事法院寄出判決書,小弟5/30收到 今日向承辦書記官詢問,尚未收到女方上訴的抗告狀 但是書記官表示在忙,女方是否已經過了10日提抗告期限,並未回答。   因小弟的委任律師手邊有一個案子是提抗告後,雖然案件裡面是「第一次」發生事情,但是到高院還是裁定核發保護令   而不如通常保護令法條「有持續性家暴」,才得以核發保護令 難道這是讓法官自由心證去判的嘛?而且抗告是女方寫訴狀就會二審開庭?還是說女方還要提出新證據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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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1
小弟有娶一個越南籍配偶,於3/1來台 但是女方似乎急著想外出去工作 因此小弟也遇到如下狀況: https://tw.news.yahoo.com/%E8%A8%AD%E8%A8%88%E8%80%81%E5%85%AC%E5%AE%B6%E6%9A%B4-%E5%A4%96%E9%85%8D%E7%95%99%E5%8F%B0%E6%8D%B7%E5%BE%91-200102050.html 但是狀況是說4/4晚上女方在小弟家中(小弟家只有小弟、老婆、媽媽三人,亦無監視器等)胡吵亂鬧,小弟一直安撫情緒。最後家母有點語氣不好數落老婆平常一些荒唐行徑之後,老婆即突然情緒失控咬傷家母。家母為了掙脫,當下打了老婆耳光之後,才得以掙脫。但是女方又來跟我媽拉扯,小弟勸開後,女方隨即逃出家門。因為吵到鄰居,有鄰居報警來處理。爾後老婆被他在新北市(小弟住高雄)帶走,並且控告小弟、家母保護令。於5/10開庭後,法官聽兩造雙方驗傷單及陳述認為是單一偶發事件,希望女方主動撤告,並且改告傷害罪。女方沒有接受,也沒改告傷害罪。於5/30小弟收到判決書,其駁回之原因如下: 1.家母雖有承認打他耳光,但是因為家母也有驗傷單證明女方咬傷 2.女方無法證明我也有參與去打他(雖女方阿姨在法庭上咄咄逼人說我也有參與) 3.女方自己也承認他來台到案發,小弟與家母都沒有對他施暴過 因此判決駁回女方申請保護令 另外小弟也同時對女方提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於5/18居然謊稱路不熟,不克前來,但是卻跟法院保證他下次會到。(調解委員告知說有錄音他阿姨的保證)目前第二次調解是6/22。(女方案發後被社會局安排安置,之後就被他阿姨帶上新北市,至今已經2個月都沒回家) 小弟想請問女方保護令提上訴可能性?(因為就目前而言,女方能拿出作為證據只有那張驗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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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5
1.小弟於一審時已經有委任律師辯護(女方一審並無) 2.小弟也有考慮萬一有二審再請律師 3.履行同居義務小弟也有委任律師提告 4.因為小弟以前看過保護令的一個流程圖說,女方提抗告,也可能法官僅書面審查資料而決定要不要開庭(不知是否真的如此?)   5.女方來台未滿5年,還未達可以歸化或換永久居留證資格。因此女方如果失去婚姻關係,10天內必須回越南。女方似乎知道此點,故意一直拖延都不出面來辦離婚。 6.小弟也曾透過社工表達欲與女方和談之立場,但是女方之阿姨完全關閉協商大門,完全拒接小弟電話(隨後沒多久小弟就收到女方提告保護令傳票,委任律師是說既然女方提告保護令就不要再私下打電話給他阿姨)  7.經小弟查移民法如下: 婚姻關係消滅之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亦得免  經許可合法在臺工作:  (1) 依親對象死亡。   (2) 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3) 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4)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5) 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    損害之虞。 目前看起來女方可能看中這幾點,想要獲得這幾點的條件,進而滯台工作 8.小弟於一審時也有出示與女方平常相處的生活照等,表明平常相處正常。是那一天突然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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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抗告並不一定會開庭,但仍建議您提出答 ... (恕刪)  這是說我需要在對方提抗告之前就趕快先去提答辯狀嘛? 還是說我等女方提抗告之後,我再提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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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