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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雄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9-06 | 最近登入:105-22-06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請教律師團,民法第440條第二項: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可終止契約, 這 [二個月] 怎麼算? 假設契約規定每月5日前須給付租金,如果房客6月份沒繳租金,到7月5日也不繳租金, 這樣 [二個月] 條件算成立嗎? 還是要到 7月31日 [二個月] 條件才成立,才能終止契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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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6-2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楊律師建議與提醒,再請教楊律師如果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向對方提出房屋要收回自住而要求提前解約是否可行 ? 謝謝
瀏覽:661
日期:105-06-20
我是一名小房東,有名房客從簽約到現在已超過一個月, 至今仍藉故拖延不繳租金及押金, 催繳無效, 而我在租賃合約上有明定房東有權提前解約之條文(需一個月前通知),簽約時他也同意,現在我要執行這項條文請他下個月搬走, 他卻說我違反民法規定不肯搬離(當然一樣不繳房租),還說要有正當理由他才願意搬走,??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我要提前解約真的有違反民法相關規定嗎?謝謝
瀏覽:661
日期:10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