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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2-07 | 最近登入:10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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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未滿18歲】不久前出車禍,和解一直談不攏 1.我妹是行走在斑馬線上,但是是在斑馬線邊緣,警方認為邊緣不算是行走在斑馬線上,所以開了一張罰單。 【已看過監視器畫面,是行走在邊緣,但是沒有踩出斑馬線外】 罰單寄來違規事實是: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網路上查詢: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請問如果違規事由寫的不一樣,這樣是正確的嗎?   2.對方沒有被開單,反告我們過失傷害 對方沒有被警方開單,所以對方以「我們被開違規罰單」,是我們違規,告我們過失傷害 第一時間警方沒有進行酒測,也沒有測是否有超速,也沒有車禍的線, 警方到場就做筆錄而已。   請問行走在斑馬線邊緣,警方開我們罰單,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我們要如何反告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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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