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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u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07 | 最近登入:105-04-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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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4
再次請問,當初建商給的地下室平面圖,有劃分停車位及機車位,也有每個人的簽名,這可以算是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因為舊公寓無管委會,大家意見很多,得先了解法律的規範才行,感謝大家
瀏覽:1462
日期:105-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