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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寓停車位問題(發現建商超賣停車格)

  • k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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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4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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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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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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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只要能證明車位為何人所有,縱使未有第一次登記,其仍有事實上處分權,能排除他人之侵害、占有並自由處分那格車位。

     

    2、可發函詢問主管機關是否能對違建停車格做第一次登記,讓住戶取得所有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k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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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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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次請問,當初建商給的地下室平面圖,有劃分停車位及機車位,也有每個人的簽名,這可以算是原始起造人(建商)核發之「車位使用權屬證明」嗎???? 這可以算是分管協議嗎?

    因為舊公寓無管委會,大家意見很多,得先了解法律的規範才行,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