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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擎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5-07 | 最近登入:10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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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我們家向建商購買時的汽車車位證明,旁邊本就無設計機車車位 再加上當初建商說旁邊這塊空地是給我們使用的 ... 但前天管委會提出新劃機車車位,但是沒有提出劃設的位置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投票通過了 ....  後來得知我們家旁汽車車位要新增機車車位 但此處若新增機車車位出入容易刮傷我們家的汽車,但是副主委仍堅決要劃設 影響我們家車子進出動線 是否能要求取消停車位之劃設呢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與32條 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Q:請問規約是大樓自行訂定的嗎 ? 若出席人數未達2/3是否此項決議仍成立呢 ? 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Q:請問「;」紅色字是甚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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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