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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 小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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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5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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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我們家向建商購買時的汽車車位證明,旁邊本就無設計機車車位 再加上當初建商說旁邊這塊空地是給我們使用的 ... 但前天管委會提出新劃機車車位,但是沒有提出劃設的位置 所以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投票通過了 ....  後來得知我們家旁汽車車位要新增機車車位 但此處若新增機車車位
    出入容易刮傷我們家的汽車,但是副主委仍堅決要劃設 影響我們家車子進出動線 是否能要求取消停車位之劃設呢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與32條 31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Q:請問規約是大樓自行訂定的嗎 ? 若出席人數未達2/3是否此項決議仍成立呢 ? 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Q:請問「;」紅色字是甚麼意思 ?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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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6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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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單說明一下,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門檻很高(2/3出席,3/4同意),為避免經常無法做成決議的情形,才會規定當無法通過前一個門檻時可以用1/5的比例做成臨時決議,再將臨時決議送交各區權人表示意見,若區權人沒有在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那麼決議就有效。 當然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社區規約可以修改或否定這樣的方式,但若是規約照抄條文或是沒有規定排除法條規定的話,這仍是個有效的決議方式。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