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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江先生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11-07 | 最近登入:10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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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人稱為甲方,對方稱為乙方。 105年4月23日,甲方因牽移動機車而不小心碰撞到停在一旁的乙方機車,乙方直接請警察來做筆錄,警察將此事視為一般交通事故。乙方直接和甲方說請保險公司處理,乙方就與警察回警察局。 在7/11號時,甲方突然收到乙方保險公司要向甲方索取的賠償單,在修理清單中有幾項甲方認為極為不合理,甲方可否拒向乙方絕保險公司理賠呢? 在4/23號至7/11號期間乙方的保險公司來電說明其估計的賠償金額。 乙方維修進廠日期是105年6/28號,乙方維修車歷分別是2015.12.16、2016.02.16、2016.06.28。與事故時間相差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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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