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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楓楓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5-04-11 | 最近登入:105-05-1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分類似乎應是醫療糾紛與藥事法,發表後無法修改。   律師好,我在個人的BLOG刊登了一則文章,內文是他人撰寫,我轉貼在自己的BLOG,文中有提及他大量使用某直銷產品後,大腸癌指數降低的數據,因此收到衛生署來函說我的文章疑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跟第2項」,要求我回傳陳述書。(該文章內容轉貼自LINE群組內有人分享過的文章,有標示是別人所撰寫,但已退出群組,且原本文章出處可能已被刪除)現在正在寫陳述內容…很擔心會不會因此被罰錢?很著急所以希望在這裡得到回應…希望能有律師依照經驗告訴我,這樣的狀況一般來說會不會被罰鍰?會的話會罰多少?   公文內寫道「疑涉違反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8條第2項,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一下罰鍰。」   但我並非食品業者,雖然是直銷會員,但無販售也無營利行為,在部落格也不提供販售,僅是轉貼他人文章內容於個人部落格(文章已下架),也會受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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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05
回覆 王上仁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或誇張都有可能受罰,因此陳述的重點會在於 ... (恕刪) 謝謝回覆,請問... 如果陳述我是轉貼他人文章,有可能不用罰錢嗎?委請律師撰寫陳述意見書需要多少價格? 另外,我不是賣家,也沒販售,這樣適用於這條法律嗎? 最後,如果還是必須接受罰鍰,從輕最低可以罰多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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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05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如以上所言屬實,因您雖非食品業者,但因您是直銷會員,雖非故意為之,但依行政法與刑法性質之不同,不以故意為唯一要件,行為人不分故意或過失,均應負違反食安法28之1、之2之責任,應依同法第45條各項之規定處以行政罰鍰之處分,您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方式請求救濟。...(以下恕刪) 感謝 魏律師 的回覆... 所以這屬於行政法嗎?  雖然有直銷會員,但此會員是辦來自行購買產品使用而已,並無在做推銷,BLOG內容僅是自己將看到不錯的文章轉載下來,也沒獲取任何利益。 如果依我的狀況經過陳述若能從輕罰鍰會罰多少...謝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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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