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求助
- 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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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5 21:58 最後編輯日期:105-11-0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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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似乎應是醫療糾紛與藥事法,發表後無法修改。
律師好,我在個人的BLOG刊登了一則文章,內文是他人撰寫,我轉貼在自己的BLOG,文中有提及他大量使用某直銷產品後,大腸癌指數降低的數據,因此收到衛生署來函說我的文章疑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跟第2項」,要求我回傳陳述書。(該文章內容轉貼自LINE群組內有人分享過的文章,有標示是別人所撰寫,但已退出群組,且原本文章出處可能已被刪除)
現在正在寫陳述內容…很擔心會不會因此被罰錢?很著急所以希望在這裡得到回應…希望能有律師依照經驗告訴我,這樣的狀況一般來說會不會被罰鍰?會的話會罰多少?公文內寫道「疑涉違反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8條第2項,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一下罰鍰。」
但我並非食品業者,雖然是直銷會員,但無販售也無營利行為,在部落格也不提供販售,僅是轉貼他人文章內容於個人部落格(文章已下架),也會受罰嗎?
- 王上仁 (王上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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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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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實或誇張都有可能受罰,因此陳述的重點會在於抗辯你的轉貼行為不構成此類行為。
2.另就並無誇張及不實部分,還需要檢視您的部落格內容而定。
3.可以委請律師幫您撰寫陳述意見書以請求免除及減輕處罰。
讓我們陷入困境的並非無知,而是我們確信,但錯誤的事實。(What gets us into trouble is not what we don't know. It's what we know for sure that just ain't so. )——馬克吐溫(Mark Twain)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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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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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以上所言屬實,因您雖非食品業者,但因您是直銷會員,雖非故意為之,但依行政法與刑法性質之不同,不以故意為唯一要件,行為人不分故意或過失,均應負違反食安法28之1、之2之責任,應依同法第45條各項之規定處以行政罰鍰之處分,您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方式請求救濟。
二、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醫療法86),法規內容類似,可供參考:
1、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醫療法86)。
2、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3、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4、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5、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6、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7、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三、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至本所懇談,以宏觀了解,討論、研究、分析,比較、歸納、證實、擬定,代為撰狀,代為告訴,代為應訴、代為辯護,代為協商,參與和調解等,以維護您相關權益。
四、服務地區,台中、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南投,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五、如有疑問,歡迎請來電:04_2211_7000,或:0911_368_561,或:diamond6363@yahoo.com.tw,公理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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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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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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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5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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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如以上所言屬實,因您雖非食品業者,但因您是直銷會員,雖非故意為之,但依行政法與刑法性質之不同,不以故意為唯一要件,行為人不分故意或過失,均應負違反食安法28之1、之2之責任,應依同法第45條各項之規定處以行政罰鍰之處分,您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方式請求救濟。...(以下恕刪)
感謝 魏律師 的回覆...
所以這屬於行政法嗎?
雖然有直銷會員,但此會員是辦來自行購買產品使用而已,並無在做推銷,BLOG內容僅是自己將看到不錯的文章轉載下來,也沒獲取任何利益。
如果依我的狀況經過陳述若能從輕罰鍰會罰多少...謝謝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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