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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Miy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05-09 | 最近登入:10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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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再進這間公司時,曾有簽過切結書,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並經過主管同意此離職書才算生效,但是勞基法的規定是20天,因為我才做一年半不到三年,於8/21提出申請書寫到9/20,結果因為下一份工作急缺需要我於9/10就去上班,所以我於口頭告知老闆只能做到9/9,結果老闆說一切依公司規定辦理,我們公司曠職一日要扣三日薪水,而且是10號才會發上個月的薪水,如果我10號就沒去到20號依公司規定就會扣30天的薪水,我想問:勞基法規定20天,但是因為當初有簽切結書,是不是我一定會被扣薪???公司可以合法的扣我薪資嗎??若可以扣.也要照公司規定扣30天嗎???麻煩律師們可以幫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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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