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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當公司的規定與勞基法有牴觸要守哪方??

  • 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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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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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再進這間公司時,曾有簽過切結書,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並經過主管同意此離職書才算生效,但是勞基法的規定是20天,因為我才做一年半不到三年,於8/21提出申請書寫到9/20,結果因為下一份工作急缺需要我於9/10就去上班,所以我於口頭告知老闆只能做到9/9,結果老闆說一切依公司規定辦理,我們公司曠職一日要扣三日薪水,而且是10號才會發上個月的薪水,如果我10號就沒去到20號依公司規定就會扣30天的薪水,我想問:勞基法規定20天,但是因為當初有簽切結書,是不是我一定會被扣薪???公司可以合法的扣我薪資嗎??若可以扣.也要照公司規定扣30天嗎???麻煩律師們可以幫我解惑!!!!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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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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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為最低限度保障

     如果公司規定有違反則該規定可能無效

     另外公司原則上應給付全額薪資不得扣減

     如到時候有違反  可以考慮向勞工局申訴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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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6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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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公司規定可能會因為牴觸勞基法而無效。因為勞基法是最低的保障規定,任何公司內部規定低於勞基法者均無效。

           2.切結書內容一旦無效,公司剋扣薪水之規定也會無效。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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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9-0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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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您任職滿一年但未滿三年,依法最低標準為20天前預告離職,故您和公司的契約規定係無效,此時應適用法定最低標準20天預告期。縱使您當初有簽下切結書,仍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預告離職。 公司不得預扣員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既然您已符合20天離職預告期,公司原則上不得請求為約金或是賠償金,所以公司應按時給付薪資,而不得扣薪。若公司未依約給付薪資,您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6、2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